4月18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发布了包括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注射用阿昔洛韦、丙戊酸钠片等过评药品的撤网信息,除个别主动放弃及重复申报外,大部分均是因为价格超过同组1.8倍被撤。
根据河北《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且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此次撤网品种,基本上是因为触发了该价格调控机制。
今年3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加强对挂网药品价格的管理:“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撤网信息在集采平台系统内部发布,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推进全国挂网价格信息共享,推动挂网药品价格省间查询,各省要对价格异常上涨、价格总体偏高或明显高于全国低价的情形,及时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严格的价格监管对药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月11日,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实施。
第八批国采共有251家企业的366个产品参与竞争, 最终174家企业的252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其中包括5家国际药企的5个产品,169家国内药企的247个产品。奥邦药业参与角逐的三个品种丙戊酸钠注射用浓溶液、氨甲环酸注射液、熊去氧胆酸胶囊全部成功入选。
本次集采的一大看点是规则的调整。即针对氨甲环酸、丙戊酸钠、那曲肝素、依诺肝素、呋塞米等5种急抢救用药和易短缺药品采取“一主双备”的供应模式,由各省医保部门在“一主一备”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用药特点等更多因素去选择合适的第二备选企业,尽可能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七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第十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第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第三方平台应当确保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一)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三)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不得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应当予以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销售者、销售记录、药学服务以及追溯等信息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结果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6日至12日,我局向社会公示了《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局按程序对有关药品进行了复核和结果修正,现正式公布《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请相关企业关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及时获取国家医保局相关评审、谈判、协议等信息。
附件: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7日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日
为进一步推动提升国内审评人员和工业界对ICH《Q13:连续制造》指导原则相关技术要求的理解与掌握,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和工业界专家关于审评和企业注册申报实践中应用连续制造的交流,药审中心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定于2022年8月26日共同举办《连续制造相关概念及实例研究》线上培训。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时间:2022年8月26日上午9:00-17:10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
三、参加人员
面向全社会公开,线上名额共计10000人。
四、主要内容及授课专家
此次培训将邀请来自国外监管机构的ICH Q13专家工作组(EWG)专家和具有连续制造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担任讲者,进行连续制造技术要求解读和案例分享(培训方案见附)。
五、报名注册
1.此次培训不收取报名费,参会人员需要扫描二维码进入注册即可。名额有限,报完为止。
2.请参与培训的学员,注册后通过问题收集页面,提交需要对应专家回复的问题,专家授课后进行答疑与研讨。
六、联系方式
会议组织:张老师(010-82210382)
技术支持:郭老师(13810338321)
附:《连续制造相关概念及实例研究》培训日程
相关附件
序号 | 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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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续制造相关概念及实例研究》培训日程.docx |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已经2022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时期,紧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治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供给水平,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质量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职能地位显著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明确把质量认证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就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外保留牌子,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精简整合为17类103种产品,对其中19种产品实行企业自我声明方式,取消强制性认证检查机构指定,更好发挥“保安全底线”作用;稳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取消外资认证机构准入前特别管理措施,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整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通用要求+行业特殊要求”模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模式,审批便捷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推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等多部法律写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条款,组织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文件,不断强化制度规范;完善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认证制度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健全国家网络安全认证制度,建立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无人机、北斗基础产品等新领域认证制度,发布电子商务、服务、温室气体审定核查、科研实验室等多项认可制度,推动道路运输、环境、林业等行业建立实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引导“类认证”评价活动,不断优化制度供给。
—服务成效日益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广泛应用,“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作用日益彰显。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健全重点产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实施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有效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广泛开展有机、节能、环保、低碳等领域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着力提升机动车检测、环境监测、碳排放审定核查等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加强合格评定国际合作互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工作,实施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与行动,推动贸易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
—行业发展提质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获得认可的各类合格评定机构12381家,获准使用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127.6万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从业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整体提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从业机构数量比“十二五”末增长1.5倍,规模以上的从业机构业务占比达到85%,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优势的机构品牌。
—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着力发挥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职能优势,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行业治理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探索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监管力度和效能显著提升。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认证检测行业乱象,组织开展认证检测市场集中整治、防疫用品认证活动专项整治等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买证卖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公信力,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国际影响逐步增强。我国累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在IEC、ISO、IAF等国际组织担任一系列重要职务,积极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规则制定,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达成合格评定合作互认成果,“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内地与香港、澳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深度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作用日益显现。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实施制造强国、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加快绿色转型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目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循环、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明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工作措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大有可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供给能力不适应需求、社会公信力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强、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问题,必须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促提升,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系统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国家“十四五”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1.坚持党的领导,凸显人民为本
突出政治导向,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践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坚持系统观念,深化改革创新
突出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坚持市场主导,提升供给能力
突出需求导向,以市场需求引导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以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激发市场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坚持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大局
突出目标导向,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围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安全底线”“拉质量高线”相结合。
5.坚持多元共治,维护社会公信
突出结果导向,充分发挥统一市场监管体制的综合效能,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体系,强化系统监管和综合治理,构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机制,坚决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市场活力有效激发。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证人员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改革全面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属性更加鲜明,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
2.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国际影响显著提升。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国际化与中国化相结合的合格评定体系,我国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及规则制定取得新的突破,在国际合格评定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持续提升;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常态化双边合作机制,与主要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建立深度参与机制,多双边合作互认安排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取得实质性成果,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度明显提升,合格评定机构的国际化业务显著拓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
3.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创新、管理、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整体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队伍能力素质不断优化,创新研发投入及产出比重逐步提高,新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和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持续增加,合格评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取得良好效益,国家安全、战略产业等关键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安全可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卡脖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合格评定领域数字化应用水平逐步提升。
4.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行业结构趋于优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小散弱”现象得到明显改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大型机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龙头带动作用有效发挥;中小型机构专业化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专精特新”机构;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带动效应更加显现。
5.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行业治理明显加强。“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全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运行,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多种监管手段相互融合、监管机制方法不断创新的系统监管和协同监管格局;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监管整治成效持续深化,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效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专栏1:“十四五”主要发展指标 | |||
指标名称 | 2020年 | 2025年 | 指标性质 |
·服务效能 | |||
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万张) | 270 | 320 | 预期性 |
获得认可的认证证书数量(万张) | 127.6 | 150 | 预期性 |
获证组织总数(万家) | 80 | 100 | 预期性 |
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亿份) | 5.67 | 7.9 | 预期性 |
·行业环境 | |||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数量(家) | 724 | 1500 | 预期性 |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家) | 48919 | 55000 | 预期性 |
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数量(家) | 12381 | 14000 | 预期性 |
认证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 11.8 | 20 | 预期性 |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 141.19 | 170 | 预期性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 3881 | 5000 | 预期性 |
·国际合作 | |||
双边国际合作安排数(份) | 123 | 130 | 预期性 |
加入IEC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机构数(家) | 71 | 81 | 预期性 |
参与制定合格评定国际标准项数(项) | 39 | 45 | 预期性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认可互认占比(%) | 11.3 | 12 | 预期性 |
合格评定认可制度国际互认度(%) | 87.5 | 90 | 预期性 |
·基础支撑 | |||
合格评定国家标准数(个) | 93 | 100 | 预期性 |
合格评定行业标准数(个) | 197 | 300 | 预期性 |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数(家) | 3035 | 3200 | 预期性 |
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 | 60 | 65 | 预期性 |
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家) | 852 | 900 | 预期性 |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水平,推动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
(1)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围绕推进工业强基,强化基础原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设施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支撑能力,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钢铁、有色、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等基础原材料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能力提升,支持科研院所、骨干企业、从业机构组建检验检测认证创新联盟,加强重点基础材料和新材料检验检测技术攻关,建立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认证制度,促进基础原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完善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制度,强化认证一致性保障能力,提升电子元器件认证的国际互认度,推动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拓展应用,促进基础零部件、元器件质量提升;围绕基础工艺改造升级,协同推动相关产业领域合格评定方案优化完善,提升企业质量诊断、改进、验证等能力;建立健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认证制度和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2)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健全覆盖产业链供应链全过程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和优化升级。运用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和方法,在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建筑、医药、信息、环保等重点产业,探索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认证制度,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推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优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模式和产业布局,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提供一体化服务,鼓励产业链供应链头部企业、集群企业引导采信,降低市场采购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
(3)支撑制造业优化升级。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深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引导各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认证机构研发高于行业通用标准的高端品质认证,大力开展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电、车联网产品等认证,探索开展新型储能、物联网、区块链、隐私计算等认证,助推制造业提质升级。实施“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行动”,提升重点行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平台,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支撑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4)助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服务业认证认可体系,开展服务认证示范活动,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积极推动工程建设、数字设计、物流运输、节能环保服务、绿色数据中心等服务认证,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维护、邮政快递包装、智能化物流装备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服务型制造等新业态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在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体育、养老、金融、商品售后、电子商务等服务认证,提升生活服务品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2.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1)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围绕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市场信用机制,推动消除区域性市场壁垒,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市场准入和流通管理全流程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行业准入制度改革,取消重复评价项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推动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在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领域,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建立区域联动机制,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结果互认、监管互助,支持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等城市群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区域要素流通和市场畅通;落实CEPA协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推动大湾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深度合作,探索开展“湾区认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认证品牌,实现“一次认证,三地通行”;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援藏援疆、支持老区振兴发展的工作措施,支持开展有机产品、棉花等产品认证和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范引导各地运用认证手段培育区域质量品牌,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内外贸认证认可相衔接,推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鼓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国际化发展,为内外贸提供合格评定一体化服务。健全内外一体、上下贯通、部门协作、供需对接的“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推广实施机制,支持企业发展“三同”产品,扩大“三同”产品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完善“三同”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认证从业机构开展质量评价和技术帮扶,维护“三同”产品的高端质量品牌信誉。强化跨境电商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提升进口商品及出口转内销商品质量安全水平。
(1)创新合格评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模式。加强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乡村振兴的路径研究,开展质量认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探索以质量认证为手段建立“高标准市场+高质量产区”的联动模式,对标高端市场需求,通过认证评价方式培育“圳品”“丽水山耕”等区域高端质量品牌,健全优质农副产品产销对接机制,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鼓励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下乡,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业互助合作社和农户提供精准服务,强化乡村振兴的技术支撑。
(2)促进农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强化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供给,完善“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农产品产销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支持绿色农产品基地、生态农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市、县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提升食品安全、禽畜疫病等检测能力。
(3)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构建覆盖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配送、保鲜等环节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服务乡村产业现代化发展。针对品质、风味、绿色等属性推行“产品+服务”并重的认证模式,积极开展有机产品、富硒产品等特色农产品认证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服务、农耕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服务认证,强化农业农村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支撑,重点加强种子、农资、农用机械、冷链物流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支持乡村发展农技服务、冷链物流、连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态,延伸乡村产业链,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4)助力美丽乡村建设。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等领域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探索建立美丽乡村第三方评价体系。强化土壤、空气、水环境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服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乡村宜业宜居环境。
(1)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有序推进“涉绿”评价制度整合,将更多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纳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探索将对新污染物管控的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绿色产品认证采信推广机制,推动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鼓励社会优先采购获得认证的绿色产品,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快绿色产品评价技术创新研发,培育一批绿色产品专业服务机构,健全绿色产品技术支撑体系。
(2)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排放高污染领域为重点,研究开展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切实规范环保处理设施装备相关产品认证活动;深化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机动车排放等项目的认证要求,打击违规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违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3)服务“双碳”目标。加快构建碳领域合格评定体系,以电力、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汽车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合格评定解决方案,加强碳排放合格评定能力建设,完善碳排放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统筹推进碳领域产品、过程、体系、服务认证和审定核查、检验检测等多种合格评定工具的协同应用和创新发展。健全森林认证等生态系统碳汇认证制度,规范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等认证服务;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标准,加强碳核查认证认可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审定与核查机构和活动的管理,加快建设碳排放核查检测技术实验室。
(4)完善能源与自然资源领域合格评定体系。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核电、海洋能等装备安全认证和性能认证,完善新能源认证制度,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提高动力电池余能检测技术水平,加强燃油、天然气、氢能、充电桩、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能源安全高效利用和转型发展;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健全林草、国土、海洋、地质矿产等自然资源认证评价和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完善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体系,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卫星遥感等技术支撑能力,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
5.服务“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充分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底线的作用,对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CCC认证),根据风险等级实行认证产品目录动态管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夯实市县一级地方、西部地区和产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有效支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对CCC认证、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医疗器械检验等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未获认证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CCC目录内产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虚假认证、无资质检测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公益服务机制研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2)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认证,强化认证机构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等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认证评价和证后监督,持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统筹推进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3)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完善网络信息安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覆盖信息技术产品、系统、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的网络安全认证认可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服务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商用密码产品认证、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等工作,强化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加强网络安全认证技术能力建设,推动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认证,完善网络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规范;完善网络信息安全认证采信机制,促进跨行业共享和采信认证结果,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和市场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4)强化卫生健康服务保障。加快构建公共卫生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推进防疫用品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无障碍环境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认证,助力全民健康和养老助残;加快中医药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道地中药材、中药饮品等自主创新的认证制度,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健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测应急响应机制,为疫情防控等重大紧急需求开通检验检测能力许可“应急通道”,加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提升检验检测保障能力。
专栏2: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 |
(一)建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制度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领域,推动建立健全高水平质量认证制度,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成熟应用。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北斗导航基础产品等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二)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 加快将节能、节水、环境标志、绿色设计等涉及绿色的评价制度整合并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转变,拓展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健全绿色产品采信机制,加大绿色产品认证宣传推广力度,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三)制定合格评定服务“双碳”工作方案 以电力、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汽车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合格评定解决方案,加强碳排放合格评定能力建设,统筹推进碳领域产品、过程、体系、服务认证和审定核查、检验检测等多种合格评定工具的协同应用和创新发展。 (四)有序推进网络安全认证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认证体系,推行网络关键设备及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移动应用程序(APP)认证、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商业密码产品认证等制度,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五)大力推广高端品质认证和服务认证 围绕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鼓励认证机构开发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项目,积极开展绿色有机、森林、智品、机器人等高端品质认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 运用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和方法,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医药、信息等重点产业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深入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发布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体系实施指南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培训和精准帮扶,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积极开展质量认证示范推广活动 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产业特点,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森林认证、高端品质认证、服务认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质量认证示范推广活动,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出台促进质量认证工作的政策措施,扩大质量认证覆盖面,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的广泛应用和普遍采信。 |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完善发展环境,优化行业布局,提高行业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紧密衔接和融合发展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体系。
1.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1)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全面深化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认证检测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全面实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根据风险程度分别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相结合的分类审批,健全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核查机制;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方式,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数量,加快形成指定机构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动态平衡;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许可和评审时限,精简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审批便捷度。
(2)培育壮大各类从业主体。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体系,营造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属性,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的业务管理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民营机构做强做大,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机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和经营管理,提升竞争能力;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合格评定标准、技术和服务,全面落实国民待遇。
(3)完善认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强制注册要求,建立认证从业人员认证制度。构建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及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技术能力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能力素质持续提升,形成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认证从业人员供给机制。加强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及使用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管和认可监督,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评价管理的主体责任。
(4)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采信机制。推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产业政策建立采信制度,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采信机制,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促进公平采信,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实现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互认通用。
(5)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细化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推动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取消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歧视性要求,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行业高质量发展测算指标研究,规范发布统计数据和评价指标,提升行业发展指引功能;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提升行业协调、权益保护、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作用。
(1)促进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一体化发展。鼓励从业机构通过业务合作、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等手段,拓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领域,弥补资质能力短板,延伸合格评定服务链,形成复合型、一体化的合格评定能力;鼓励从业机构针对用户需求,研发一体化合格评定解决方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认证机构在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拓展关联性强的产品、体系、服务等多元化认证业务;鼓励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取得相同领域的认证资质;鼓励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发挥整合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协同服务。
(2)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和品牌形象。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品牌成长环境,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品牌形象;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提升专业能力,增进各方信任;支持大型机构发展综合型一体化服务,实施行业“领跑者”计划,培育一批行业头部企业,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中小型机构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特色品牌优势。
(3)优化国家质检中心布局。加强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仪器设备研制、能力验证牵头组织等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支撑作用。
(4)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构建统筹协调、协同高效、系统完备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体系,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计量、标准(含标准样品)、质量管理等要素协调互动、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积极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建设,支持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及机构提供合格评定服务,强化认可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中的权威评价作用,强化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推动其他质量基础设施要素广泛应用和持续改进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高质量发展。
3.推动合格评定数字化发展
(1)创新数字化评价模式。组织开展合格评定数字化评价模式研究及应用,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格评定数字化应用。开展基于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的数字化认证模式及其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健全质量认证领域数字化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逐步推广数字证书;探索检验检测全程数字化模式,推动基于数字设备的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推动合格评定数字化评价向产业链供应链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提升数字化评价能力。
(2)推动行业数字化发展。适应产业数字化发展要求,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数字化管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数字基础设施,促进认证检测专业管理软件、智能检测设备、数据应用终端等数字技术发展,通过数字科技赋能,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效益。
(一)提升认证从业机构创新能力 紧盯国际技术前沿,推进合格评定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于模块化组合的智能认证模式研究。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认证从业机构参与产业链全过程技术研发,加强认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我国认证行业的创新能力。 (二)提升认证从业机构“一站式”服务能力 推进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项目,提升认证及相关活动的“一站式”服务能力。 (三)提升认证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深化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自愿性人员认证制度,完善认证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强化认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认证从业人员能力持续提升,推进认证行业诚信建设和文化建设,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造就高素质的认证机构管理层和专业人才队伍。 (四)推动认证行业数字化发展 组织开展质量认证数字化评价模式研究,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动质量认证数字化应用;探索检验检测全程数字化模式,推动基于数字设备的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数字基础设施,促进认证检测专业管理软件、智能检测设备、数据应用终端等数字技术发展。 |
专栏4: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行动 |
(一)检验检测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推动建设、整合、提升一批检验检测共性技术平台,聚焦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建设30个国家质检中心,10个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 (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 在极限检测、在线检测、重大装备可重用检测以及超远、超净、超纯检测等领域,配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攻克一批检验检测技术瓶颈。在食品、大宗商品等产品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促进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 (三)检验检测助力产业优化升级 依托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支撑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产学研用测合作,突破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检验检测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提升我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创新能力。开展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技术研究和验证评价工作,提高国产仪器设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建立国产仪器设备管理目录,搭建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评价和推动示范平台,推动国产中高端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 (五)碳达峰和碳中和检测评价能力建设 构建能源、工业、建筑、交通领域碳排放检测评价技术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智能检测、能力验证及数据质量监督等活动,建设针对发电、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领域化石能源及相关产品(材料)与服务碳排放检验检测数据服务平台,提高检验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和查询的及时性,为碳排放检验检测工作提供支撑,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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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智慧监管为依托,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规范有序和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1.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1)加强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监管。适应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新要求,在放宽准入限制、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完善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核查机制,重点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机构和新批准设立机构的核查,对资质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撤销资质,对经营异常机构加强风险警示和信用惩戒。完善对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实施日常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采用现场检查、档案检查、获证组织查验、获证产品抽查等方式,对从业机构的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结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事故、投诉举报、风险监测等情况的研判,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追究违法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认证有效性抽查以及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认证产品的质量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督促认证机构采取对问题产品的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等后处理措施,倒逼获证企业强化质量追溯。
(3)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及时发现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在管理和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持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人员水平。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数据库和平台建设,对能力验证的数据和结果进行深入统计分析,提出电子电器、食品环境、建材纺织、大宗原材料等各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白皮书和能力提升路线。
(1)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推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制性认证产品准入管理、环境监测、机动车安检等领域开展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能,强化认证检测监管和信用监管、执法稽查、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网络监管、广告监管等监管手段协同发力,对全局性、跨区域案件线索组织市场监系统联合办案;畅通行纪衔接,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涉纪案件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强化认可约束。优化认可制度顶层设计,更好适应各行业合格评定活动发展新趋势,为合格评定机构及相关方提供更多满足需求的能力证实服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着力提升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认可技术支撑水平。加强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认可专项监督,不断强化认可约束作用。充分发挥认可的国际互认优势,促进检验检测认证能力建设和结果采信。
(3)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合格评定基本规范,鼓励以同行评议的方式开展行业自律。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功能,建立健全机构自律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引导同业监督,规范从业机构及人员行为,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信誉。
(4)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等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申诉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行风调查评议,鼓励社会公众对从业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行为监督,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曝光问题线索和违法案件,提升舆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协同效果。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不断优化完善从业机构名录库、监管人员名录库。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的从业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针对不同类别的从业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信用水平低的从业机构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总局加强对整体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抽取被检查对象,统一制定检查作业指导书、检查表格,统一检查尺度,提升检查工作规范性。充分发挥总局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效能,检查任务由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分级实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大数据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多维度的大数据分析找准检查的切入点,提升监管的靶向精准性,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风险信息归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预警以及风险处置、风险追溯等工作。开展风险技术指标体系研究,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健全质量分析和舆情监测机制,拓展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研判和信息共享;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风险应急处置和后处理等工作;加强行业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测分析;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两单一图”,加强资质许可、技术评审、行政监管等工作的廉洁风险防控。
(3)强化监督惩戒。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压实从业机构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任务的履约责任,严肃查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任务中出现的数据、结果失实、造假行为。
(4)完善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建立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信息平台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严格实施失信惩戒,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对严重失信的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符合修复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健全行业信用评估机制,探索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行业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推动形成“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
(5)创新智慧监管。构建覆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的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大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精准分析和深度应用。构建质量认证全过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采集认证活动过程信息,打通认证实施与认证监管的信息瓶颈;完善认证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实现认证监管线上线下一体化;依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重点行业检验检测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共享和联网核查机制,加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对接电商平台、监管部门的联网核查力度。
(一)推进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检验检测条例》立法研究和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打造系统、科学、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完善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开展靶向精准的检查。 (三)健全风险监测预警追溯机制 不断完善风险信息采集渠道,组织开展认证风险信息归集、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以及风险处置、风险追溯等工作,及时发现、识别、研判认证风险,并根据不同风险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加快从业机构公开承诺、信息公示和诚信档案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做好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的归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规范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强化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五)创新智慧监管 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加强与部门、跨区域、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和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实施“认证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强化科技赋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认证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强化队伍建设 进一步推动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认证检测监管职能,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认证检测监管人员的配备,大力加强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检测监管队伍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
把握对外开放新形势,深入参与全球质量治理,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在构建国际合作开放新格局、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全方位深化国际合作互认
(1)积极推动国际合格评定组织建设。扩大我国在国际合格评定组织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做好国际组织推荐任职工作,推动我国更多合格评定国际化人才担任管理层和技术层职务;加强与WTO、UNIDO、INetQI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从更广领域、更大范围促进合格评定国际交流,推动国际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ISO、IEC、IAF、ILAC等国际组织的合格评定国内对口工作组建设,健全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作机制,组建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作机制联盟,提升国内企业和从业机构参与度。
(2)主动参与国际合格评定标准和规则制定。瞄准国际产能合作和科技产业前沿,在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电动汽车充电桩入网、氢能、超高压输电等低碳和新能源领域积极提出合格评定标准、规则方案,积极承担国际同行评议、国际实验室间能力对比等合作项目,通过多双边国际舞台积极宣传中国合格评定优良实践,推动中国合格评定标准、制度被国际吸收采用,打造国际知名的认证制度品牌,强化对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发展的贡献力。
(3)拓展深化多双边合作互认成果。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FTA)项下的合格评定合作安排扩展升级,扎实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合格评定互认安排,密切跟踪《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谈判进程,研究提出合格评定领域合作方案;加快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服务业等领域互认进程,在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绿色产品、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推动国际互认取得新突破,以解决产业具体需求为导向达成一批“小而美”的合作成果,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4)务实推进“一带一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落实“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着力深化合格评定领域政府间、民间等多层次合作,广泛推动政策协调、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机构合作、市场开放和互认安排等多领域合作。制定“一带一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带一路”合格评定官员研修、认证认可技术援助、实验室能力验证等一批实效性强的合作项目,推动食品农产品、能源、交通、电子电器、通信设施等领域达成多双边互认安排,提升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2.提升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
(1)完善合格评定促进国际贸易服务体系。构建“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合格评定信息发布、共享、反馈等功能,提高企业获取国际合格评定服务的精准度和便利性;深入开展合格评定对贸易产业影响分析,实施“国际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及标准动态跟踪及应对应用”项目,开展国际合格评定领域法律法规比对研究,建立主要贸易对象、贸易产品合格评定信息数据库,跟踪分析国际合格评定发展动态以及贸易产业发展对合格评定的需求,研究制定新发展格局下合格评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解决方案;做好WTO/TBT通报、咨询、评议等工作,积极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合理化主张,推动相关国家合格评定措施公正化、透明化,防止技术性贸易措施滥用,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境外合格评定措施对我产业及贸易影响评估及应对工作,在关键核心领域加快合格评定自主创新和合作互认步伐,促进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
(2)推动从业机构国际化发展。鼓励引导从业机构参与合格评定多双边合作互认,推动国内机构加入IEC、IQNet等多边互认体系的数量持续增长,鼓励国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国内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为企业提供提供国际化、本土化、一体化服务;鼓励从业机构参与国际合格评定标准规则制定和技术交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和服务外包等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培育技术、管理和服务新优势,打造国际知名的合格评定机构品牌;加快从业机构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培育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专栏6:“合格评定,畅通世界”行动 |
(一)打造国际知名的认证制度品牌 推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在多双边互认机制中广泛采信,提升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的国际互认度;加快认证制度创新步伐,推动建立在碳排放、智能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建立具有国际先发优势的认证制度;加强国际认证制度研究比对,开展国外认证制度对国内产业安全影响研究及应对,在重点关键产业领域研究建立安全可控的认证制度。 (二)培育国际知名的合格评定机构品牌 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加入政府间框架下的多双边互认体系,积极推荐行业专家担任国际合格评定组织管理层和技术层职务;支持国内外机构间开展业务合作,相互签订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议;鼓励国内机构以技术授权、委托分包等方式,引进国际先进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技术方案;鼓励国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国际化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 (三)完善“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 制定“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带一路”合格评定官员研修、认证认可技术援助、实验室能力验证等一批实效性强的合作项目,推动食品农产品、能源、交通、电子电器、通信设施等领域达成区域互认安排。 (四)健全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作机制 组建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作机制联盟,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同行评议、自我约束机制,形成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合格评定机构“总体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打造“IEC合格评定体系中国联盟运作”品牌,提升国内企业、合格评定机构在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参与度,分享国际互认成果。 (五)构建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服务平台 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服务平台”,吸收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合格评定机构入驻,强化合格评定信息发布、共享、反馈等功能,及时发布国际合格评定政策、法规、标准和市场准入要求,利用平台信息集聚和传播优势,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并有针对性提供一体化、定制化服务,分享行业龙头企业的合格评定优良经验,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供给质量为主线,扎实推进法治、制度、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强化基础支撑能力,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1.强化法纪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研究起草《检验检测条例》,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条款,加快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完善从业机构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合格评定活动及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提升立法质量。
(2)科学界定权责事项。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市场主体行为;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行业管理职责边界;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合理划分各层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权责事项。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公权力的运用,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强化行纪衔接和行刑衔接,加大监督力度,落实监督责任,坚决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有效性。
2.强化技术支撑
(1)优化合格评定标准供给。完善合格评定标准化工作机制,发挥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1)的归口管理职能,加快推动合格评定国际标准的转化应用,规范引导合格评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协调发展,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合格评定标准体系。积极促进合格评定领域应用先进标准和最新科技成果,开展行业标准自查清理工作,积极采用行业先进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研制满足合格评定需求的团体标准,全面提升合格评定标准供给水平。
(2)提升合格评定创新能力。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完善合格评定体系顶层设计,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智力支持;健全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鼓励从业机构研制高于行业通用要求的合格评定技术方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参与合格评定创新研发活动,健全“认证制度所有者”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技术成果的保护应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适应合格评定技术正在由小样本抽样向大数据分析、由单一属性向多属性系统评价、由定性评价向定量化评价、由传统技术向智慧化、全生命周期技术发展的趋势,开展合格评定数字化、智慧化、精量化、系统化技术研究,全面提升合格评定技术支撑引领能力。
(3)推动检验检测资源高水平利用。推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高端化发展,引导资源、经费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研制倾斜,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检测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建立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体系,开展国内外高端仪器仪表性能对比、验证和综合评价,提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加强检验检测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深化检验检测方法规程、仪器设备、实验环境、商标标识等方面的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检验检测要素资源的综合应用水平;构建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3.强化人才引领
(1)打造教育培训基地。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学科教育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合作,打造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开发适应产业和社会需求的合格评定教育培训课程,面向行业、政府、社会提供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专业培训。
(2)提升专业队伍能力。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能力评价和继续教育机制,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对认证从业人员注册考试的管理,组织开展认证人员研修活动,壮大认证审核人员队伍,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培训和监督管理,优化评审员选派和现场评审机制,推进行业评审组建设,提高评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素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行业的价值导向,造就高素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层和行业领军队伍。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职能权责,充实监管资源配备,配齐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对基层一线的倾斜支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队伍。加强培训指导力度,丰富完善培训教材和监管执法案例库,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交流、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充分发挥认监委的行业管理职能,强化认监委的统筹协调、系统调度、保障落实等作用,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部际协作效能,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纳入专项规划和地方规划,引导广大企业、从业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积极参与规划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如期实施。
(二)完善投入保障。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促进政策和实施项目,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引导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规范有序投入,积极支持地方政府、企业、机构做好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安排,探索发展基金、项目投融资、质量责任保险等市场化资金渠道,发挥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等工具的协同效应,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开展“质量月”“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作用,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普法宣传、政策解读、知识普及和成果展示,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市场信心。积极对外宣传中国合格评定优良实践,鼓励从业机构开展国际化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响应舆情动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实施评估。按照目标评价与过程监测相结合的评估原则,分年度就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十四五”时期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各中央企业:
品牌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象征,加强品牌建设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品牌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对供需结构升级的推动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同时也要看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品牌发展理念和实践深刻变革,我国品牌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为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国品牌发展总体水平,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品牌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引领,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拓展重点领域品牌,持续扩大品牌消费,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促进质量变革和质量提升,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久久为功促进品牌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品牌建设初具成效,品牌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一流企业创建的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基本形成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影响力创新力显著增强的品牌体系,品牌建设促进机制和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培育一批品牌管理科学规范、竞争力不断提升的一流品牌企业,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品牌、区域品牌,中国品牌世界共享取得明显实效,人民群众对中国品牌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品牌建设成效显著,中国品牌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有力支撑,形成一批质量卓越、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布局合理、竞争力强、充满活力的品牌体系全面形成,中国品牌综合实力进入品牌强国前列,品牌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培育产业和区域品牌
(一)打造提升农业品牌。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打造一批品质过硬、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精品区域公用品牌。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加强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发展,打造一批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开展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帮扶,聚焦特色产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农产品品牌。加强科技创新、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打造一批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性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合作社品牌、家庭农场品牌和农业领军企业品牌。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围绕休闲农业、乡村服务业等,打造一批新型农业服务品牌。
(二)壮大升级工业品牌。大力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形成有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卓著品牌,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引导装备制造业加快提质升级,推动产品供给向“产品+服务”转型,在轨道交通、电力、船舶及海洋工程、工程机械、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装备领域,培育一批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优秀的系统集成方案领军品牌和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标杆品牌。鼓励消费品行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在汽车、纺织服装、消费类电子、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等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专精特新”企业。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发展和原材料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品牌企业。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提高产品技术质量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做强做精服务业品牌。加强服务品牌意识,提升服务品牌价值。推动金融、物流、研发设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品牌。推动商贸、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创新发展体验服务、共享服务、智慧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服务精品,推动形成服务优质、应用面广的在线服务品牌。面向产业数字化发展需求,围绕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领域,培育优质数字化品牌。实施“数商兴农”,培育电商优质品牌。
(四)培育区域品牌。鼓励各地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品牌。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共建区域品牌,在商标标识、质量标准等方面加强协调,宣传推介区域品牌形象。构建区域品牌质量标准、认证和追溯体系,推动产业集群质量品牌提升。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加强区域品牌运用、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融资,强化区域品牌使用管理和保护。加强地理标志的品牌培育和展示推广,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三、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一)提升技术和质量水平。支持企业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提升,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协同联动,促进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支持企业推进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运营体系。鼓励企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建立全周期全流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能力和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和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
(二)塑造提升品牌形象。鼓励企业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建设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提升品牌营销服务、广告服务等策划设计水平。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引导企业诚实经营,信守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品牌形象。支持企业强化商标品牌资产管理,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竞争力。
(三)丰富品牌文化内涵。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元素融入中国品牌,深度挖掘中华老字号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文化精髓,彰显中国品牌文化特色。推进地域文化融入品牌建设,弘扬地域生态、自然地理、民族文化等特质。培育兼容产业特性、现代潮流和乡土特色、民族风情的优质品牌。
(四)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大型骨干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中央企业品牌提升专项行动,加大品牌建设投入,积极推进全面品牌管理,促进品牌建设与企业经营良性互动,形成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建设实践经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融入国家形象塑造,参与国际重大交流活动,传递中国品牌理念,不断增强全球消费者对中国制造、中国建造、中国服务的品牌认同。
四、扩大品牌影响力
(一)鼓励品牌消费。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广泛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工作,推进品牌故事“走基层、入民心”,引导消费者认可、信任优质品牌。鼓励企业在重大装备和重点工程中使用优质品牌产品。创新数字化消费新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持续培育新型消费。依托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和中国农民丰收节、全国消费促进月、双品网购节等重要活动,营造品牌消费良好氛围。
(二)引导品牌国际化。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构建研发、采购、生产、品牌建设推广、售后服务一体化体系,开展商标海外布局。鼓励品牌企业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联合开展海外品牌建设推广,合作共建展销中心、营销渠道、服务网络、研发体系和公共海外仓。支持企业参加海外品牌展示和推广活动。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推进重点领域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果国际采信、互认。推动行业协会、品牌服务机构与国外相关组织开展合作交流。鼓励品牌研究和标准化活动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品牌评价、品牌管理等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加快品牌标准应用和标准信息共享。
五、夯实品牌建设基础
(一)加强品牌保护。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著作权等保护工作,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推进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完善商标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推进商标数据国际交换与应用,推动商标品牌保护、纠纷处置的跨国协作。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二)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评价等标准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品牌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行动,促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推动标准升级迭代和国际标准转化应用,加快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推动实施中国精品培育行动。推动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品牌人才提升计划,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机制,提高品牌创建、运营和管理能力。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开设品牌理论和应用管理课程,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管理专业素质的企业家、管理人才。支持企业加强品牌适用人才培训,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职业学校开展品牌管理职业培训,培养品牌建设专业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党对新时代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品牌建设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品牌建设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品牌建设加强指导,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品牌建设工作。
(二)营造良好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适宜品牌发展的产业生态和制度环境,健全品牌发展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监管。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推进品牌建设方面深化改革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动城市商圈、重点商业街区、社区生活网点、步行街等错位发展、优化布局。不断完善品牌建设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对质量水平先进、品牌影响力突出的组织实施激励。
(三)培育品牌标杆。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开展品牌建设行动,培育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精品品牌,打造世界知名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发挥品牌标杆示范作用,引导区域、行业、企业开展对标提升行动,增强品牌培育和管理能力。适时总结推广全国品牌建设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品牌宣传。深入开展中国品牌日、“质量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品牌、享受品牌的良好氛围。围绕“中国品牌 世界共享”主题,持续办好中国品牌博览会、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行业和地方特色品牌创建活动等。鼓励开展中国品牌海外展示专题活动,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9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加快建设医药产业强省,省药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医药产业强省,现就促进全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强化创新引导
(一)鼓励药品研发创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建设生产设施,支持采用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方式,开展抗体药物和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创新药物以及临床急需药物研发、生产。在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框架下,探索建立重大创新疫苗评审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支持放射性药品创新发展协同机制。
(二)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实施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发布四川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目录。完善地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支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和生产。支持安全可靠、疗效确切、特色突出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二次开发。
(三)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程序,将符合ISO56002创新管理体系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省外创新医疗器械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编制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流程参考指南,鼓励企业按照现代规范化流程和最佳实践的理论、工具、方法进行创新创制。鼓励将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评价。
二、扎实做好服务支撑
(四)落实做细精准服务。主动加强政企对接,为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优先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咨询。完善重点园区派驻制和重点项目跟踪制,配强服务专班,提升服务效能。
(五)着力打造创新生态。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合作、一体化运营等方式,引入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创新中药等产品及在研项目。探索建设医疗器械领先用户社区,推进建立医疗器械检验机构靠前协作服务机制,为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标杆产品基准测试、稳健设计、可靠性设计等技术支撑,助力企业建立knowhow知识体系。
(六)有效畅通沟通渠道。协助重点药品、医疗器械项
目与国家药监局建立有效沟通。进一步发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四川创新服务站功能,搭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与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咨询直通平台。
三、不断优化审评审批
(七)提升审评审批效能。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更多许可备案事项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允许创新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省外已上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来川注册,可采信原技术审评结果。第二类医疗器械变更和延续注册,由技术审评机构直接审核和核准。简化办理集团公司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八)简化审评审批流程。办理药品委托生产(含跨省委托)许可变更事项,不需日常监管意见。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的缺陷整改报告统一由技术审评机构审核,基于风险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明确药品委托检验范围和条件,委托检验事项由事前备案优化为事后报告,加强日常监管。
(九)调整优化检查事项。对创新药品合并实施注册现场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药品企业增加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等,可视既往检查情况或后续检查安排等,减少现场检查项目或免于现场检查。首次注册的医疗器械通过体系核查,且生产场地不变的,可免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两年内通过省级及以上全项目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可免于现场核查。
四、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
(十)压缩应急审评审批时限。对于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
(十一)压缩创新产品审评审批时限。对于省级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时限压缩为2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参照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流程参考指南研制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
(十二)压缩优先审评审批时限。对于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时限压缩为3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8个工作日。
五、支持发展流通新业态
(十三)支持整合药品仓储资源。实行药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或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共用库房。同一集团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可共用库房存放自产产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设立非自有产权仓库(配送中心)。
(十四)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免于现场检查验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按需调拨普通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时,可直接接收被并购企业合法采购的药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专柜或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十五)引导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械企业开展药械第三方物流业务。支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跨市(州)设置库房。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控股或集团控股药品批发企业可开展多仓联营、协作配送。
(十六)支持药品网络和数字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与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支持自建符合要求的网络药学服务平台。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经营管理,支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首营资料、药品配送票单等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为更好掌握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情况,我局组织各地医保部门,定期汇总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数据。现将相关数据向企业定向公开,各谈判药品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情况。
一、查询方法
(一)登录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点击“单位登录”,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输入“单位账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国家医保局单位网厅”页面。首次使用该系统,需要完成单位注册流程,此前已注册的用户,可沿用原账号和密码。同一个企业不能重复注册。
(二)认证
企业登录后需要进行单位资质认证操作,登录“单位管理”首页后,选择“单位管理”栏位下的“资质认证”,针对自己的企业所属类型,点击“去认证”,依据提示上传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文件并点击“认证”按钮。认证成功之后,认证状态会更新为“已认证”。前期完成认证的企业可省略此步骤。
(三)增加经办人
若新增的经办人之前未在系统中添加过,企业完成认证之后,需点击“新增经办人”进行增加,并按照系统提示,将相关证件信息补充完整。如经办人已在系统中,可省略此步骤。
(四)授权
企业增加经办人后,选中“单位管理”中“单位经办人”,点击“权限”对本企业的经办人授权。针对需要授权的经办人,勾选对应权限。(注:单位账号给经办人授权时,一项业务只能授权给一位经办人。如需变更授权,需先取消当前授权的经办人权限,再按上述流程重新授权。)
(五)查询
授权完成后,登录已注册并授权的经办人账号,查询“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数据查询”,支持使用药品名称、数据期别、地区进行筛选查询。
二、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7月起,我局网站将定期更新相关数据,供企业查询。
(二)各相关企业要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如发现数据异常,请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反馈。我们将适时组织复核。
(三)各企业要加强数据管理,明确授权,对相关数据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企业经办人员发生变更,企业要及时终止其查询权限并重新授权。数据仅供内部使用,未经国家医保局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发布。
电子邮件:yysmlc@nhsa.gov.cn
传 真:010-89061287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谈判药品续约规则》《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正式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我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关注。
附件1: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pdf
附件2: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pdf
附件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pdf
附件4: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pdf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链接:《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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